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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未依上開標準表之建議而施以訓誡,係因被告考量個案情節,減輕處罰,原告主張之結果(改施以訓誡),則將產生較系爭考核更不利之結果(訓誡後,將一併依上開規定核低分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前向該署執行檢察官請求將上開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易以訓誡,經檢察官駁回後,受刑人再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檢察官並未就異議人所陳述之個人特殊事由載明仍不得易以訓誡之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受刑人家中父母均年邁,不良於行,尚待照料,故請求准予將併科罰金5千元的部分,易以訓誡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制服,經被告認定 1次、停止戶外 訓誡、停止接見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易以訓誡、易科罰金都是易刑方式,主文應諭知易以訓誡之方式及內容,而不是由檢察官決定。(二)請審酌附件聲請更正錯誤影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停止接見1次、停止戶外活動3日,變更為附表欄編號6之訓誡、停止接見3次(下稱原處分6)外,對原處分1至5、7至10均予維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一、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對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訓誡、停止接見及戶外活動等處分(下稱原處分),而提起本件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被告僅搖下車窗訓誡,未為任何詢問,或留下資料即行離去,核與被害人李峻良之指證大致相符,即應負肇事逃逸之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顯非言詞訓誡,也不確定係管理員喊聲制止或其他受刑人勸解別再互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國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訴及追加之訴之請求基礎事實顯非同一,再者,原訴之被告與追加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廖訓誡間,並非依法律之規定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亦非其等間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聲簡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原確定判決就此未宣告得易以訓誡,顯不利於聲請人,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一、訓誡者,每次零‧五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規定:「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懲罰方法參考標準:一、訓誡。二、停止接見一次。、三、停止戶外活動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本件異議人因上開酒駕行為業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100年度少護字第1130號公共危險事件裁定應予訓誡處分確定等情,已如前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恣指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從輕量刑或為易以訓誡之宣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法庭裁定應予訓誡,應知其所涉施用毒品非行不致有刑事處罰之情形,其應無為減輕刑責而誣指伊販賣毒品之必要等情,係屬有誤云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4、被告對原告如附表之22次處分,均為①、訓誡。②、停止接見3次。③、停止戶外運動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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