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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經訴願先行程序者,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故原告訴請被告「讓售國有土地」之訴(即訴之聲明第2項),因屬課予義務訴訟類型,應踐行訴願先行程序,方合於起訴合法要件;然原告就此部分未經訴願先行程序,逕自提起行政訴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未經訴願先行程序者,即為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以資憑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主張其已依法提出申請並踐行訴願先行程序,原確定裁定認其未依法申請並於訴願主張,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云云,核係以其歧異法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雖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然因其並未踐行訴願先行程序,其本件起訴仍非合法,且已無從補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訴請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為上揭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應經訴願先行程序,是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到院,未經訴願先行程序者,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合法之訴願程序(即訴願先行程序),始具備實體判決要件,否則,其起訴即不備程序要件,且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先循序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始得提起「撤銷訴訟」救濟,如未經踐行起訴前之訴願先行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就訴願先行程序之程序要件訂定相關規範,縱規範內容與訴願、行政訴訟有關程序之規定不盡相符,亦未違反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⑵而違法行政處分之個案撤銷,除有實證法明定「其無需經訴願程序」者外,一律均需經訴願先行程序,此乃現行行政訴訟法制之基本建制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1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之系爭公告處分不服,於101年9月間申請複測,同年10月間提起訴願,102年3月間申請再複測,嗣經訴願機關以上訴人未踐行法定訴願先行程序,而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應經訴願先行程序,則原告應提出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與訴願決定書到院。未經訴願先行程序者,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提起撤銷訴訟,必須經訴願先行程序,否則應認不備訴訟之起訴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等既未合法依序踐行上開訴願先行程序,逕向本院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渠等起訴即不備要件且無法補正,並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本院按:㈠、訴願先行程序如稅捐不服程序之復查,係訴願法第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例外程序,通常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規定處理之,應非訴願程序或類此程序之行政救濟程序,該訴願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基礎不變,對於同一基礎下所生不同請求,而為追加或變更固應准許,惟原審係以聲請人追加之訴部分係未經聲請之案件,亦未經訴願先行程序駁回聲請人所提追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異議、復議程序屬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時,提起行政救濟前之必要先行程序,並且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仍有訴願先行程序之適用,自不待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於特殊案型之行政事件,明定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之前置程序者(學理上稱為「訴願先行程序」),未踐行此一前置程序,即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違反此等規定者,亦屬起訴不備其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2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律中多數之訴願先行程序應屬任意性,此亦為學者所肯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74 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行政機關最初裁處後之時點」,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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