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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民國114年12月4日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民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請求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24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6,179元(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黃國卿訴訟代理人吳靜琪相對人朱榮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7萬558元(二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黃國卿訴訟代理人吳靜琪相對人朱天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4,378元(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第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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