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我方駐美人員在美所享訴訟及法律程序之豁免權,為一項功能性之豁免權,在程序上僅屬一種抗辯,倘我方人員涉訟,法院仍簽發傳票傳喚我方人員,我方人員須應法院傳喚,如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審酌前情,逕以被告係因執行職務而發生本案車禍為由,率認被告得享有刑事管轄之豁免權,尚嫌速斷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再審被告僅主張保費豁免權之申請,不能用時效來約束,至保費豁免權利之性質及再審被告所言不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今甲○與我國並無簽署任何條約或行政協定而放棄其豁免權利,則原告以甲○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每一國家之主權獨立、平等與尊嚴應為各國所尊重,此一原則為國際社會所必需,而為各國學說與海牙國際法庭判例所接受,從而基於國家豁免權原則,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外交部長於他國享有民事案件之豁免權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295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故無法先行向外交部請示有關豁免權之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辛○今與我國並無簽署任何條約或行政協定而放棄其豁免權利,則原告以辛○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七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就本件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云云,自非可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中心抗辯其就本件訴訟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尚非可採:被告中心抗辯其就本件訴訟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並提出國際官員證、協議備忘錄附錄及外交部函等件為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器,必須通過國家公證測試單位,做耗能污染檢測,否則將以不實商品廣告開罰」⑵「測試車輛裝設CSK省油器後……跑遠程並可省下15%的油費……」⑶「本產品獲美國准予豁免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涉過失傷害犯行而判處被告罪刑,未依法為被告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顯有未洽而有可議之處,該判決顯屬難以維持,被告以其享有我國刑事管轄之豁免權為由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如係在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之商務活動之訴訟,即無享有豁免權,換言之,即得為訴訟上之當事人,並應為訴訟上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每一國家之主權獨立、平等與尊嚴應為各國所尊重,此一原則為國際社會所必需,而為各國學說與海牙國際法庭判例所接受,從而基於國家豁免權原則,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長及外交部長於他國享有民事案件之豁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廖慶裕上訴意旨猶執所製造之「綠色奇蹟珍久液」並非偽藥,且主張有刑事豁免權,陳美華則稱無違反醫師法等前情,否認犯罪,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指駁之事項及屬原審採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稱自訴人「對法律似乎有豁免權」,應係被告對上開2件不起訴處分之案件,以其個人地位為主觀上之評價,對於無人反指控其誣告即認自訴人在法律上有所謂之「豁免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之庭訊過程中,雖勉強可為言語上之溝通,然其答辯內容諸如「伊有外交豁免權」、「伊先生係汪東城,伊覺得有人要勒索伊、覬覦伊先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必須通過國家公證測試單位,做耗能污染檢測,否則將以不實商品廣告開罰」「測試車輛裝設CSK省油器(以下稱系爭產品)後,……跑遠程並可省下15%的油費……」及「本產品獲美國准與豁免權正式在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審理結果,以:按外國對其公行為得主張豁免權即國家豁免原則,內國法院對之即無審判權,原告就法院無審判權之事項為起訴,即就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為起訴,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亦同其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臺北地方法院之主管人員,依照組織法有監督懲處怠職公務人員之職責,惟該院審宋楚瑜密會陳雲林乙案,判總統應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登報道歉,然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有刑事豁免權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