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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則以:系爭租約為真正,縱認公證為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應限縮解釋為5年以下,仍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系爭房屋之租賃期限於98年2月28日始屆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本件出租系爭房屋之出租人,既非原告買受系爭房地之原所有權人王重泰,自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前租約為不定期租賃,未經公證,沒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且為原告所明知,自屬契約之一部分,原告自應受拘束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不動產租賃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而未經公證者,亦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㈠本件有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謂系爭租約在5年期限內仍具有買賣不破租賃效力,顯與立法意旨不符,殊無可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7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承前,系爭租約既無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系爭租約即不得拘束被告,對於被告而言,原告即屬無權佔用系爭土地及建物。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案有無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厥為本案重要爭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縱認系爭租約屬實,亦無「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明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排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不適用第1項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均顯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錯誤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僅適用於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3人之權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五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明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排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上訴人與原房屋所有權孫合章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5條規定並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已如前述。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欠缺其中之一構成要件者,即無本條項所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約,不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則上訴人與訴外人丙○○間縱有租賃關係存在亦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核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顯屬無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另稱原告同時訂定二份租約,意圖規避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相關規定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用,故被告辯稱其租賃關係因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對原告繼續存在,為有權占有云云,洵非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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