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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二(四)關於「足徵被告酒後駕車行為與劉德昱死亡之結果間」(於判決第5頁第5行)應更正記載為「足徵被告酒後駕車行為與李英慧死亡之結果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其素行難謂良善」,係屬誤植,應予更正為「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無任何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良好」。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八)項內關於「足徵被告共同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意思而層轉販售毒品予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足徵被告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意思而層轉販售毒品予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津貼(限分會長)之事實, 足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被告與乙○○確曾簽發系爭不可能兌現之支票予告訴人,以訂購砂石與混凝土等貨品,堪以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自91年5月30日即已發佈通緝,歷時3年後始行到案,且同時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足徵其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5年期間,被告逾期停留卻不曾返家,亦未與原告聯繫,行蹤不明,足徵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足徵其毫無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之意願,可認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被告於偵審中所辯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洪嘉濠將A車前車牌拆除、將原本為白色的引擎蓋噴成銀色之事實,足徵被告洪嘉濠有將A車據為己有之意思。㈤被告洪嘉濠自承曾將A車開出去過1、2次試車等語,足徵被告洪嘉濠有將A車據為己有之意思。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六號公懲判決預覽 ↗
足徵建議「私用肥皂擦傷下體」者,係楊淳灝,非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蓮成公司取得欣方公司統一發票,應非基於真實交易【附表一編號4】。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更足徵三洋公司辦理交屋時另有交付承購戶「交屋證明書」,惟再審被告等人迄亦無法提出三洋公司所交付「交屋證明書」,此反更足徵再審被告確非合法取得系爭建物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更足徵三洋公司辦理交屋時另有交付承購戶「交屋證明書」,惟再審被告等人迄亦無法提出三洋公司所交付「交屋證明書」,此反更足徵再審被告確非合法取得系爭建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之記載,均更正為「足徵被告可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被告向劉元諒謊稱九十八年三月由陳佳新以二千五百元得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由於被告供述與證人杜漢焜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矛盾,足徵本案客觀已有勾串證人之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由於被告供述與證人杜漢焜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矛盾,足徵本案客觀已有勾串證人之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О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被告所辯向前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借用機車云云,顯非實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橫諸常情,在被告甲○○上衣所查獲之毒品海洛因淨重0.二八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所出具之檢驗通知書乙紙在卷足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本案事證已經檢察官詳加調查,而准許蔡宥霖、柯昭澤與巫啟弘等人交保,足徵本案應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否則檢察官焉會讓蔡宥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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