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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系爭土地無從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割: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系爭土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其分割本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0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基此,本件共有物分割登記,被上訴人自應審查分割登記之內容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釋意旨認定本件民事確定判決主文尚有2名共有人孫榮昌、孫煜雄分割後仍共有而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云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系爭土地因分割後面積未能達各共有人0.25公頃以上,且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所定例外情形之適用,有依法不得分割之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黃永隆於原審及本院中抗辯:㈠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指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第第16條第1項前段最小面積之限制,而系爭土地前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基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之法律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原告主張本件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3、4款規定,而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限制云云,洵無可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略以:(一)訴願決定以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作為主要理由,然耕地分割是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的規範,而農業發展條例為特別法,依法律優位原則,必須以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依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屬於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其分割本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7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基此,本件共有物分割登記,被告自應審查分割登記之內容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基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之法律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多次移轉,其共有人數仍維持或少於同條例修正前之共有人數,雖其共有人間持分已有變動,惟基於農地產權單純化之立法意旨,且土地原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合於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除有該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不得分割。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再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確定判決即使有再審原告所主張之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之情事(有無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100年9月5日100中分鎮民思決96上77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基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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