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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謂運輸毒品罪為受刑人故意另犯之後案;持有毒品及轉讓毒品罪則為前案,而聲請撤銷此二罪之2年緩刑宣告,自有誤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查受刑人前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1038號論受刑人共同運輸毒品罪,處無期徒刑。又吸食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關於「單純為販賣或轉讓、施用等目的所為之運送毒品行為,是否應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兩罪間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始為適法。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遽論以運輸毒品罪,自有不當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運輸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犯意,而不構成運輸毒品罪之案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公訴意旨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雖漏未敍及被告另犯有上開運輸毒品罪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惟此部分犯行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詳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運輸亦不限於運輸他人所有或持有之毒品為要件,其為自己運輸,亦應成立運輸毒品罪。」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犯運輸毒品罪與連續施用毒品罪,其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又所犯運輸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所舉被告涉有運輸毒品罪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認被告另有運輸毒品罪嫌等情。亦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渠等一行為同時觸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運輸毒品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又被告等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運輸毒品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二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之運輸毒品罪並不以圖利為必要。被告縱未獲得任何利益,仍無解於其運輸毒品罪責。另被告於警訊之初係稱伊向「弟弟」之人購入毒品海洛因意圖轉售。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一行為同時觸犯運輸毒品罪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重論以運輸毒品罪,而與未經許可將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罪間,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仍應從較重之運輸毒品罪處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又所犯之販賣毒品罪及運輸毒品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販賣毒品罪論斷。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犯上開兩罪,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運輸毒品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另被告被訴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運輸毒品罪嫌,經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等所犯運輸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罪,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被告陳丙戌、乙○○、丁○○、丙○○部分,又與彼等所犯販賣毒品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販賣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況運輸毒品罪所運輸之毒品本即存在,並非行為人刻意製造,而製造毒品罪之毒品則是行為人無中生有、透過加工而成,就杜絕毒品來源、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而言,製造毒品罪之犯罪情節當重於運輸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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