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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審判無罪後提起上訴,檢察官亦係就全案聲明不服,原審雖僅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裁定開始再審,惟其既應按原第二審適用其通常程序,自應就檢察官上訴之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詐欺罪全部予以裁判,乃原審僅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判決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6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7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經本院於審理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七號時,以不能證明渠等有上開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復因另有證據證明被告甲○○、乙○○○與蔡文足間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2黃筑佩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甲○○背信部分雖已判處罪刑確定,惟既與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關此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自應另為判決。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魏伯倫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⒌林文祥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受刑人如㈡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係於其如㈠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為,又其犯罪時間亦係在如㈠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犯罪時間前。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甲○○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年,又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均已確定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9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部分科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暨撤銷第一審關於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科刑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判決,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部分判處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被告雲文平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斷之詐偽犯行既與已判決確定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行刑權已罹於時效,當僅需執行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之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之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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