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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遺棄屍體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係以業經第一審判處死刑之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罪部分為限,並不及於宣告有期徒刑之遺棄屍體罪部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就上開重傷致人於死罪部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原矚上訴上字第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而就前開私行拘禁罪及遺棄屍體罪部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茲就漏未判決之遺棄屍體罪部分進行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補充判決如下:主文丙○○犯遺棄屍體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以遺棄屍體罪相繩;且同案被告簡文龍、林建樑、黃文棟、梁長富、陳益俊、李明龍就遺棄屍體罪均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在卷足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陳○業、林○君、林○偉另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嫌等語。二、按刑法上遺棄屍體罪,須遺而棄之,不為埋葬,始足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翟孝勇與共同被告陳建興就上揭攜帶兇器竊盜、遺棄屍體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周國章將林麗娟遺體棄置於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阿勸橋邊之水溝旁,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遺棄屍體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遺棄屍體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拾元即新臺幣玖拾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等所為,仍與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與上訴駁回的共同遺棄屍體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國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被告尤皇智固承認殺人及遺棄屍體罪,被告尤信予則承認遺棄屍體罪,惟均否認有強盜殺人犯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該條項之遺棄屍體罪,須對屍體遺而棄之,不為埋葬者,始克成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遺棄屍體罪,以所遺棄者係屬屍體為要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於民國79年4月9日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經本院於80年11月23日以8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397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又所犯遺棄屍體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案經原審審理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同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已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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