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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院查:(一)按「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動機錯誤躍升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故亦可將「重要資質錯誤」名之為「擬制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只要在登錄進項稅額中所發生之各種錯誤,皆包含在「登錄錯誤」內,並未區分「人工登載」之錯誤或「使用電子媒體登載」之錯誤,被上訴人亦應受該行政解釋之拘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事後技術回溯檢視當時技術才發現錯誤)排除在複丈發現錯誤辦理更正之法定流程外,即足見原確定判決將土地法第68條之登記錯誤範疇違法拆分為「當時錯誤」以及「事後錯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2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係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續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此動機錯誤既非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之當事人資格錯誤,亦非物之性質錯誤,依前開說明,原告自不得依錯誤之規範主張受有保護。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03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停留期間均未出現錯誤訊息,鑑定人是從何種的操作步驟中獲取類似錯誤訊息,錯誤訊息出現是否固定出現於某固定單據中或操作步驟中,原應是本鑑定報告關鍵之處,卻付之闕如,且鑑定人於抓取錯誤訊息畫面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錯誤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3311號判例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EZ00000000000Z00000000000繪圖人員1.圓孔尺寸錯誤。2.數量錯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簽名欄內偽造「陳曾碧珠」、「曾碧珠」署名後,向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附表一所示銀行承辦人陷於錯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9年11月26日14010元(蔡侑恩郵局帳戶)96丁○○(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關於非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之退還,不限於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事由,尚包含因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有溢繳稅款情事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4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文第一項所指「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及「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乃分別指「內容錯誤」及「表示行為錯誤」而言,二者均屬表示與意思不一致,「內容錯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見尤春芳對生活事務理解能力不佳,個性老實可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交付日期前之某日,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2 胡俊豪 100年4月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 匯入謝孟甫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錯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所謂稅捐稽徵法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或因計算錯誤而命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自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或因計算錯誤而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可後命納稅義務人准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99年10月15日晚間9時許,以電話聯繫彭馨儀,誆稱其因交易設定錯誤,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將1萬2,11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基於測量錯誤」而生之「登記錯誤」,與「非基於測量錯誤」而生之「登記錯誤」,其更正登記之依據並不相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9.100年5月12日使劉慶威陷入錯誤,匯款7,123元至申○○之京城銀行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3;判決附表編號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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