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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茆臺雲陳義仲蔡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順風

    張國忠

    王清波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

第五六六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少連偵字第六八、第八

二號、一00年度偵字第八0九二號、第八0九三號、第八二一

二號、第八二一三號;併辦案號:同上署一00年度偵字第四九

00號;追加案號:同上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七六八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一0五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T○○、P○○、丙○○部分撤銷。

T○○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P○○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丙○○犯如附表編號57至9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7至9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T○○曾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T○○、P○○與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組「李經理」等虛構名義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T○○、P○○先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司機之機會,向如附表編號1、3、6、10、19、23、26、28、33、35、38、43、49、54、56、57、60、66、70、76、87、91、94、96所示前往應徵之甲辰○等人詐騙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再由有犯意聯絡之李宜璋、楊嘉銘(二人經原審判刑確定)、林新興(檢察官另行偵辦)、蕭丞宏(經原審判刑確定)、丙○○、侯自行、王耀宗(二人經原審判刑確定)負責出面收取,並寄送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給詐欺集團;而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簽單勾選項目錯誤、網路購物、假冒檢警、親友、代書」等名義之方法,於附表編號2、4、5、7至9、11至18、20至22、24、25、27、29至32、34、36、37、39至

42、44至48、50至53、55、58、59、61至65、67至69、71至

75、77至86、88至90、92、93、95、97至105所示之時間、地點,撥打電話向F○○等人詐騙財物,分別匯入附表編號

1、3、6、10、19、23、26、28、33、35、38、43、49、54、56、57、60、66、70、76、87、91、94、96所示帳戶(詳如附表所示)。

三、丙○○參與T○○、P○○組成「李經理」等虛構名義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T○○、P○○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司機之機會,向如附表一編號57、60、66、70、76、87所示前往應徵之甲酉○等人詐騙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後,出面向甲酉○等人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並負責寄送給詐欺集團;而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簽單勾選項目錯誤、網路購物、假冒檢警、親友、代書」等名義之方法,於附表編號58、59、61至65、67至69、71至75、77至86、88至90所示時間、地點,撥打電話向上開甲○○等人詐騙財物,分別匯入附表編號57、60、66、70、76、87所示之帳戶(詳如附表編號57至90所示)。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曾瑋婷、吳佳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證人之言詞及書面陳述證據,已經本院提示被告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人等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前揭T○○、P○○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李經理」虛構名義之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詐取附表所示之財物事實,迭據被告T○○、P○○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且李宜璋、楊嘉銘、林新興、蕭丞宏、丙○○、侯自行、王耀宗坦承受指示出面收取,寄送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給詐欺集團等事,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甲辰○等於警詢指訴被害之情節相符,並有報紙廣告影本、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案件列表、監察資料譯文等在卷足稽。被告T○○、P○○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T○○、P○○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

二、前揭丙○○參與附表編號57至90詐欺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且經被告T○○、P○○供述屬實,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甲酉○等於警詢指訴被害之情節相符,並有報紙廣告影本、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案件列表、監察資料譯文等在卷足稽。被告丙○○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丙○○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T○○、P○○就事實二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71、73至105(編號72除外)所為,被告丙○○就事實三部分即附表編號57至71、73至90(編號72除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T○○、P○○就事實二部分即附表編號72所為,被告丙○○就事實三部分即附表編號72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事實二編號72與事實三附表編號72相同犯行)。被告T○○、P○○所參與代號「李經理」等虛構名義之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係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司機之機會,先向被害人詐騙金融帳戶、提款卡等物,再將詐騙所得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供所屬詐騙集團用以假冒「東森購物簽單勾選項目錯誤、網路購物、假冒檢警、親友、代書」等名義之方法,撥打電話向F○○等人詐騙財物,供被害人匯款所用,並居間聯絡,被告T○○、P○○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及出面收取金融帳戶、提款卡並轉寄予詐欺集團之被告丙○○、同案被告李宜璋、楊嘉銘、林新興、蕭丞宏、侯自行、王耀宗等人,係在共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獲取詐騙款項之目的,詳如後述,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T○○、P○○所犯附表編號1至105所示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丙○○所犯附表編號57至90所示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予分論併罰。被告T○○、P○○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包括丙○○),已向附表編號72所示被害人辛○○實施詐術,被害人辛○○亦陷於錯誤,惟因未申請轉帳功能,致未匯款成功,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可參(見警卷㈢第六三一頁),屬於未遂程度,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T○○曾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縱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仍屬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查金融存款帳戶、提款卡為個人理財工具,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性質上具有特殊之專屬性、私密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一般人均無隨意出借或借用他人金融存款帳戶、提款卡之理,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本件被告T○○、P○○所屬之詐欺集團,乃係利用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司機之機會,向前來應徵之被害人詐騙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簽單勾選項目錯誤、網路購物、假冒檢警、親友、代書」等名義之方法,撥打電話向被害人F○○等人詐騙財物,分別匯入所詐騙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被告丙○○及同案被告李宜璋、楊嘉銘、林新興、蕭丞宏、侯自行、王耀宗等人,受被告T○○、P○○指示,出面收取被騙取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並轉寄給詐欺集團行為,係被告T○○、P○○所屬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中之一環;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李宜璋、楊嘉銘、蕭丞宏、侯自行、王耀宗等人於出面收取被害人被騙取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並轉寄時,應已知悉該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性質上具有特殊之專屬性、私密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一般人均無隨意出借或借用他人金融存款帳戶、提款卡之理,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郤不問原由收取,並負責寄送,讓詐欺集團作為實施詐欺取財之工具,足認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李宜璋等之行為已屬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涵括在被告T○○、P○○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行為內,所各自分擔詐欺犯罪行為之一部,因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獲取詐騙款項之犯罪目的,故亦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詐欺結果,共同負責,自為共同正犯。

李宜璋、楊嘉銘、蕭丞宏、侯自行、王耀宗等人,僅成立幫助犯見解,顯屬有誤)。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四三號)部分:

(一)為起訴範圍所及者:

1.100年5月3日詐取丑○○中華郵政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6;判決附表編號87。

2.100年5月11日詐取癸○○新光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5;判決附表編號編號76。

3.100年5月11日詐取申○○京城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9;判決附表編號70。

4.100年5月4日使t○○陷入錯誤,匯款110,000元至丑○○之中華郵政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1;判決附表編號90。

5.100年5月5日使甲卯○陷入錯誤,匯款29,988元至丑○○之中華郵政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7;判決附表編號88 。

6.100年5月5日使E○○陷入錯誤,匯款29,983元至丑○○之中華郵政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1;判決附表編號89。

7.100年5月12日使B○○陷入錯誤,陸續匯款57,047元至癸○○之新光銀行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7;判決附表編號78。

8.100年5月12日使戌○○陷入錯誤,匯款16,983元至申○○之京城銀行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2;判決附表編號73。

9.100年5月12日使劉慶威陷入錯誤,匯款7,123元至申○○之京城銀行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3;判決附表編號74。

10.100年5月12日使甲辛○陷入錯誤,匯款29,989元至申○○之京城銀行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4;判決附表編號75。

(二)非起訴範圍所及者:

1.100年5月3日詐取許水隆中華郵政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2.100年5月4日使吳美珍陷入錯誤,匯款100,000元至許水隆之中華郵政帳戶。

(三)上開為起訴範圍所及之併案部分,因屬同一案件,自得併予審理。而非起訴範圍所及之併案部分,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未論及,因被告等所犯本件各罪,均屬數罪,而非接續犯,自無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予以案審理,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六、原審認被告T○○、P○○、丙○○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認被告T○○、P○○事實二附表編號72所為,被告丙○○事實三附表編號72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然於論結欄僅引用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法條,而漏未引用第三項法條,適用法條顯有疏略。⑵被告T○○、P○○與詐欺集團成員及被告丙○○、同案被告李宜璋、楊嘉銘、林新興、蕭丞宏、侯自行、王耀宗等人,為共同正犯,詳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李宜璋、楊嘉銘、林新興、蕭丞宏、侯自行、王耀宗,僅成立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非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亦有未洽。⑶原判決理由欄針對被告丙○○論罪科刑,惟事實欄竟未記載丙○○犯罪之事實,即有事實與理由不符之違誤。⑷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所為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原判決論述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猖獗,被告等假冒購物簽單勾選項目錯誤、網路購物、假冒檢警、親友、代書等名義之方法,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並為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對為詐騙集團主犯,且屬詐欺累犯,又詐取附表105人之財物,又未與被害人賠償取得諒解之被告T○○,各罪量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刑僅定為有期徒刑三年,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核算其易科罰總額僅一百零八萬元,遠低於詐欺所得金額,顯然無法達到刑罰教化之功能;另對同屬詐騙集團主犯,且有相同詐騙財物,又未與被害人賠償取得諒解之被告P○○,各罪量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刑亦僅定為有期徒刑二年,復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算如准其易科僅七十二萬元,亦無法達到刑罰教化之功能;顯然原判決對被告T○○、P○○所為量刑,已屬輕縱,無法達到罰當其罪之警惕,更無法對擾亂國家秩序甚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檢警難以追緝之詐騙集團分子發揮懲儆,顯有違反刑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而有濫用裁量權之違誤。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明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T○○、P○○、丙○○部分,既經本院認有可議,得撤銷,業如前述,均屬適用法則不當之疏漏,本院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七、被告三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足取。原判決關於被告T○○、P○○、丙○○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該部分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T○○有詐欺前科、與P○○、丙○○組成詐騙集團,猖獗社會,詐取他人之金融帳戶資料、提款卡,假冒購物簽單勾選項目錯誤、網路購物、假冒檢警、親友、代書等名義方法,向被害人詐取財物,逃避檢警之追緝,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受害民眾求助無門,犯罪情節重大,暨詐騙人數、金額、分工程度,未與被害人賠償取得諒解,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適用刑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序對被告T○○、P○○、丙○○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月、三年,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亦以被告丙○○為共同正犯起訴(原判決認同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長 林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地  │    遭詐騙之方式      │遭詐騙之財物及匯入之帳戶│         主文欄           │
 │    │      │              │                      │                        │                          │
 ├──┼───┼───────┼───────────┼────────────┼─────────────┤
 │ 1  │甲辰○│100年4月1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仁德區仁│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德交流道附近「│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空軍一號」轉運│,再轉交綽號「小胖」、│                        │有期徒刑玖月。            │
 │    │      │站            │「阿傑」之男子作為網路│                        │                          │
 │    │      │              │購物等詐騙用之人頭帳戶│                        │                          │
 ├──┼───┼───────┼───────────┼────────────┼─────────────┤
 │ 2  │F○○│100年4月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辰○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新臺幣(下同)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7027元                 │有期徒刑玖月。            │
 ├──┼───┼───────┼───────────┼────────────┼─────────────┤
 │ 3  │甲申○│100年3月1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區林森│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路2段「華南銀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行」前        │,由李宜璋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4  │玄○○│100年3月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申○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  │p○○│100年3月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申○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6  │甲戊○│100年3月1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華南銀行」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李宜璋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7  │K○○│100年3月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戊○中國信託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654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8  │劉佳怡│100年3月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戊○中國信託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60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  │張鶴瀚│100年3月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戊○中國信託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8585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0 │甲壬○│100年3月19日、│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原名│100年3月21日於│計」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新光銀行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蔡妙玲│臺南市成功路與│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46754號、郵局000-0000000│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海安路口統一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0000000號存摺影本、提款 │有期徒刑玖月。            │
 │    │      │超商前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卡各1份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11 │u○○│100年3月2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2 │甲午○│100年3月2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72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3 │s○○│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華南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4 │f○○│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華南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5 │未○○│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華南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021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6 │A○○│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華南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7 │甲甲○│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華南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134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8 │j○○│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壬○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9 │z○○│100年3月22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海安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戶名:翟立群)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0 │R○○│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翟立群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1 │丁○○│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翟立群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2 │b○○│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翟立群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02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3 │寅○○│100年3月25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公園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臺新銀行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成功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656900號存摺影本、提款卡│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4 │O○○│100年3月2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寅○○第一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5 │甲癸○│100年3月2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寅○○臺新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4724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6 │庚○  │100年3月25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火車站旁│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統一超商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7 │S○○│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涉及洗錢,需將財│匯入庚○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產公證云云,致被害人陷│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於錯誤                │金額:1000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28 │己○○│100年3月19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000000號、臺灣銀行:004│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林森路口國泰世│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華銀行前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提款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9 │地○○│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己○○合作金庫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027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0 │乙○○│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己○○合作金庫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1 │E○○│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己○○臺灣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額:2998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2 │t○○│100年5月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己○○合作金庫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3 │Y○○│100年3月25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臺南市農會: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火車站旁│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57154號存摺影本、提款卡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統一超商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各1份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34 │S○○│100年3月28日、│佯稱因涉及洗錢,需將財│匯入Y○○臺南市農會: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100年3月30日  │產公證云云,致被害人陷│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於錯誤                │各一次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金額:100000元、100000元│有期徒刑玖月。            │
 ├──┼───┼───────┼───────────┼────────────┼─────────────┤
 │ 35 │壬○○│100年3月5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北市中正區北│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1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平西路火車站北│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三門前        │,由林新興(另案偵辦)│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將被害人遭詐取之提款卡│                        │                          │
 │    │      │              │、存摺影本等物攜帶至指│                        │                          │
 │    │      │              │示之公路客運轉運站寄出│                        │                          │
 ├──┼───┼───────┼───────────┼────────────┼─────────────┤
 │ 36 │g○○│100年3月6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壬○○玉山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067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7 │辰○○│100年3月6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壬○○玉山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8 │m○○│100年3月10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桃園火車站前麥│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當勞店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不知名男子將被害人│                        │有期徒刑玖月。            │
 │    │      │              │遭詐取之提款卡、存摺影│                        │                          │
 │    │      │              │本等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                        │                          │
 │    │      │              │客運轉運站寄出        │                        │                          │
 ├──┼───┼───────┼───────────┼────────────┼─────────────┤
 │ 39 │L○○│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m○○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101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0 │陳佩文│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m○○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144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1 │U○○│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m○○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07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2 │甲庚○│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m○○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44998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3 │宙○○│100年4月6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16477號、玉山銀行:808-│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海安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提款卡各1 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44 │Z○○│100年4月7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宙○○臺北富邦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997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5 │甲乙○│100年4月7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宙○○臺北富邦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5988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6 │y○○│100年4月7日   │佯稱為其朋友杜孟蓁,急│匯入宙○○臺北富邦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於錯誤,前往自動櫃員機│金額:300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轉帳                  │                        │有期徒刑玖月。            │
 ├──┼───┼───────┼───────────┼────────────┼─────────────┤
 │ 47 │V○○│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宙○○玉山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8 │黃○○│100年4月6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宙○○玉山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345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9 │x○○│100年4月6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麥│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當勞店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號存摺影本、提款│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0 │甲丑○│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x○○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4024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1 │甲丁○│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x○○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612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2 │k○○│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x○○中國信託: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3 │i○○│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奇摩購物帳號│匯入x○○中國信託: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設定錯誤,需前往自動櫃│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員機操作以解決帳號問題│金額:2561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4 │X○○│100年5月4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華東路口聯邦│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銀行前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5 │N○○│100年5月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X○○華南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98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6 │M○○│100年5月4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萬泰銀行之存摺影本、提款│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卡各1份(因提款卡無法使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華東路口聯邦│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用,未被警示帳戶)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銀行前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7 │甲酉○│100年3月18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公園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戶名:潘孟琮)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丙○○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8 │甲○○│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酉○聯邦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124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59 │子○○│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酉○聯邦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251元(使用其兄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吳東穎玉山銀行帳戶匯款)│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0 │酉○○│100年3月18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林森路統│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玉山銀行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一超商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5270號存摺影本、提款卡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丙○○將被害人遭詐│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61 │q○○│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酉○○臺灣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0766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2 │r○○│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酉○○臺灣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3 │e○○│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酉○○臺灣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898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4 │天○○│100年3月9日   │以電腦網路購物(露天拍 │匯入尤祐寧華南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賣)購買Apple iphone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3GS 黑色神腦,經匯款後│金額:903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至今已10日卻未收到貨品│                        │有期徒刑玖月。            │
 │    │      │              │方知遭到詐騙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5 │n○○│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酉○○臺灣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9998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6 │w○○│100年4月28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交付其女葉詠慈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林森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東門路口國泰世│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影本、提款卡各1份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華銀行前      │,由丙○○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67 │甲巳○│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葉詠慈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9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8 │J○○│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葉詠慈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9 │C○○│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葉詠慈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112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0 │申○○│100年5月11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永康區中│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49289號、京城銀行054-001│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華路與小東路彰│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提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化銀行前      │,由丙○○將被害人遭詐│款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71 │W○○│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申○○合作金庫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8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2 │辛○○│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申○○合作金庫銀行:│T○○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未申請轉帳功能未能轉帳│P○○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成功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73 │戌○○│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申○○京城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698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4 │劉慶威│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申○○京城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12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5 │甲辛○│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申○○京城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6 │癸○○│100年5月11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新光銀行0000000000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永康區中│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45383號、渣打銀行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華路與小東路彰│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化銀行前      │,由丙○○將被害人遭詐│影本、提款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77 │甲己○│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8 │B○○│100年5月12日、│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100年5月13日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7074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9 │卯○○│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807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0 │甲未○│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渣打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1 │甲子○│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渣打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29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2 │戊○○│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渣打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046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3 │D○○│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渣打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12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4 │亥○○│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渣打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814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5 │a○○│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渣打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66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6 │Q○○│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癸○○渣打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401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7 │丑○○│100年5月3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華東路口聯邦│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銀行前        │,由丙○○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88 │甲卯○│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丑○○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8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9 │E○○│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丑○○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3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90 │t○○│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丑○○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00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91 │c○○│99年12月29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北門路火│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車站旁統一超商│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7791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前            │,由侯自行將被害人遭詐│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92 │h○○│99年12月29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c○○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98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3 │l○○│99年12月29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c○○臺新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90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4 │甲寅○│99年12月30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公園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侯自行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95 │彭徐葉│99年12月31日  │佯稱被害人兒子跟人擔保│匯入甲寅○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妹    │              │借錢被打,須匯15萬元救│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其兒子云云,致被害人陷│金額:1500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於錯誤                │                        │有期徒刑玖月。            │
 ├──┼───┼───────┼───────────┼────────────┼─────────────┤
 │ 96 │甲丙○│100年5月12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甲丙○前妻林怡嬅之郵局:│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高雄市左營區博│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00-00000000000000號、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愛路與新莊仔路│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口統一超商前  │,由王耀宗將被害人遭詐│346號,及甲丙○之郵局: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影本、提款卡各1份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97 │o○○│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8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8 │d○○│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8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9 │午○○│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6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0 │G○○│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1 │H○○│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8786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2 │宇○○│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丙○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6976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3 │v○○│100年4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丙○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4 │巳○○│100年4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丙○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0000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5 │I○○│100年4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甲丙○郵局:        │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345元           │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後稱要幫被害人做帳戶│                        │有期徒刑玖月。            │
 │    │      │              │整合云云,致被害人陷於│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七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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