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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明知系爭公業非屬「無規約或規約未約定」之情形,卻錯誤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適用於本件原因案件,侵害系爭公業之結社自由與財產處分自由,以及聲請人身為系爭公業派下員之財產權
115年審裁字第1297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證據法則、損害賠償法理、過失相抵原則、事實認定錯誤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
115年審裁字第1292號
115.07.31審查裁定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內容認系爭合約書屬於勞動契約,錯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之營業自由與契約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錯誤核定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致聲請人無力繳納並喪失審級利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臺中高分院112年11月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之區分標準不明,將債權人因本案敗訴確定所應負擔之錯誤聲請假扣押之責任,不當轉嫁予債務人承擔,並致債務人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是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
115年審裁字第1186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判決之特別嚴重性,不允許受死刑判決者,以事實認定錯誤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令有符合死刑障礙或不符合死刑門檻而足以免受死刑判決者,得以再審制度尋求法院重為審判,已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
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
115.07.01審查裁定
遂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錯誤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並認原因案件之行刑權尚未完成,而未依刑法第2條規定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是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法律不溯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法規範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四)系爭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762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
115年審裁字第1117號
115.06.22審查裁定
再審之權利,而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有基本權根本上錯誤之理解,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二)聲請人嗣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敘明何以系爭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
115年審裁字第109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後,仍有餘額,並無適用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顯有錯誤之情事。 (三) 原裁定雖贅引消債條例第134條第6款、第8款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且有適用法規錯誤情事,然尚與裁定結果不生影響
115年審裁字第1039號
115.06.08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地上權有登記錯誤之情形,地政機關應依土地法第69條更正登記,以維物權圓滿行使之狀態。然地政機關不但拒絕辦理更正,竟擅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塗銷聲請人
115年審裁字第1016號
115.06.01審查裁定
院釋字第482號解釋意旨置之不理,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違反憲法第80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是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法院,爰聲請裁判
115年審裁字第981號
115.05.22審查裁定
有無不得科處死刑之事由並未詳加調查,已屬認定事實錯誤,逕以聲請人所執之再審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要件不符為由,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顯侵害聲請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判長於終局評議時,如對國民法官所為之指引有遺漏、錯誤、誘導或其他足以妨害國民法官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之瑕疵,致國民參與審判之有罪判決應撤銷之情況,被告、辯護人將因系爭規定一限制其等資訊
115年憲裁字第8號
115.05.13
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且該錯誤實質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選舉權,並對聲請人產生不利之結果,牴觸憲法第1條民主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7條平等權、第17條選
115年憲裁字第7號
115.05.13
定後,提出本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決錯誤適用總統選罷法第13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17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與公職選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確定。然更一審判決所載救濟教示之錯誤既係可歸責於司法機關所致,自不應由人民承擔其不利益,是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就包括人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得資料有誤或少年法院憑調查所得資料進行衡酌時判斷錯誤等原因,仍可能出現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法院的情形。於此種情形,由受移送法院處理該少年保護事件,顯然不符少年之最佳
115年審裁字第515號
115.02.25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判決)認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之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115年審裁字第399號
115.02.11審查裁定
有判斷餘地,且查該案件亦無程式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錯誤、不當聯結、逾越授權或濫用權力等情,尚難僅以聲請人在所內表現良好等情,即忽視審酌其他因子,率認聲請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為由,認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規定):「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若採限縮解釋而排除「程序基本權根本違反」、「理由嚴重不備」及「證據調查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矛盾之違誤;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及第380條規定之違誤,復對檢察官偵查中違法行為未為闡明指正,卻據違法之不起訴處分為裁判基礎。乃提出裁
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115.01.15審查裁定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
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
114.12.15審查裁定
庭113年度訴字第29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錯誤解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竟駁回聲請人之訴,嗣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22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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