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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8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訊問鑑定證人,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證人日旅費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證人日旅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秀娟之外,尚有鑑定證人顏宥安之研究(後述文獻引用為免誤會,均引用原文作者名稱後,括號附註鑑定證人現名),此已為鑑定證人顏宥安陳述如前(見本院卷二第155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蔡依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先後到庭作證而為前揭證述,暨鑑定證人羅仁信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原與鑑定證人蔡依庭持不同之看法,嗣則稍為修正或變更其鑑定意見,改稱尊重鑑定證人蔡依庭之前揭鑑定意見或判斷等情而加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聲字第1號智財裁定預覽 ↗
,是以鑑定證人與一般鑑定人僅具有特別知識有別,由於鑑定證人係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當事人對之自不得聲明拒卻,關於拒卻鑑定人之規定,於鑑定證人自無適用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5977號第10頁之告證4及108年度易字第1177號卷㈡第129頁),然鑑定證人楊淑銘竟不知其用以對比本案畫作之蘇富比真跡圖錄上有鈐印「大千唯印大年」之方印印文,則鑑定證人楊淑銘聲稱其比對過本案畫作上之印文及其他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認本案鑑定證人初次鑑定時,係因系爭爆裂物爆芯,未能繼續延燒,致該爆裂物未經引爆,始未就是否具備殺傷力部分加以判斷,然若系爭爆裂物可順利引爆的話,鑑定證人經由「X光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⒈鑑定證人黃國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果被告時速只有40公里,進入路口可能比事故當時少0.3秒,事故可能就可以避免等節(見本院交訴卷第87頁反面),辯護人雖認依鑑定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影射2位鑑定證人,因聲請人乙○○施用不法手段致鑑定證人害怕而作有利於原告之證述,及質問2位鑑定證人於原告處獲得什麼利益,並以「不上道」當庭羞辱2位鑑定證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辯護人於詰問過程中對於鑑定證人上開所述,不曾提出任何資料詰問、否定鑑定證人之上開證詞,而鑑定證人業於作證時對辯護意旨所提上開質疑明確證述,故辯護意旨請求為上開調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扣案之包包經本院當庭提示鑑定證人李穎甄判定真偽,鑑定證人李穎甄亦明確結證稱:「本案仿品非常粗劣,仿品所檢付的說明書中有法文、英文、日文甚至連最簡單的英文都有拼字錯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明為何能鑑別出真偽,業經鑑定證人證述如上,顯非鑑定證人主觀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一)原審以鑑定證人李世宗於勘驗報告中對於被害人雙手上臂及背部傷害部分,「屬人為毆打傷害之可能性較高」一語,認定屬鑑定證人「個人推測之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為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單純將數個效果藥聚合而增強威力,並非鑑定證人認定之加工行為,是亦不能僅因被告將三個效果藥聚合,即認其有製造爆裂物之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前開鑑定證人證詞,可知鑑定證人並不確定被告所安裝之熱水器究為何,惟鑑定證人亦表示原告所裝設之濾水器確實可能造成出水量問題,而本瑕疵原因即為出水量問題,是以無從認定此瑕疵之造成可歸責於被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1號智財判決預覽 ↗
⒋至被告雖另請求調閱薈萃公司與鑑定證人賴志銘鑑定失誤的相關案件,及查詢鑑定證人賴志銘是否有相關國家認證核發的鑑定執照云云(本院卷一第99頁),然鑑定證人賴志銘所承辦之其他鑑定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上各情,告訴人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2日,由不同醫療院所之醫師即鑑定證人診察時,不僅未向鑑定證人反應其右膝部位有何腫脹或疼痛之情形,鑑定證人亦未診斷其右膝部位有何十字韌帶斷裂或半月板破裂之急性臨床外顯症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鑑定證人陳永銓則在勤益科技大學機械系擔任副教授,此經鑑定證人林明杰、陳永銓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8頁正、反面),足認鑑定證人林明杰、陳永銓均為學有專精之人士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影射2位鑑定證人,因抗告人乙○○施用不法手段致鑑定證人害怕而作有利於抗告人之證述,及質問2位鑑定證人於抗告人處獲得什麼利益,並以「不上道」當庭羞辱2位鑑定證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7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經本院依職權訊問鑑定證人即書寫該漏水說明書之洪源福,鑑定證人洪源福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伊於108年1月初,前往系爭建物,原告央請伊至屋內觀看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O榮之證詞,並非不可能,並非單憑鑑定證人洪O榮之證詞為判斷依據,尚無不合,自無上訴意旨㈡所指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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