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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自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直接、間接故意之意欲要素(有意、不違背其本意)以觀,間接故意之意欲要素既為強度較低之「不違背其本意」,則基於間接故意之殺人罪行,並非蓄意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其買受贓物係出於間接故意乙節,並無爭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間接故意,必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本意」,缺一即不符間接故意要件。且此種要件之合致,必須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陳述,不僅缺乏認定之證據,亦扭曲間接故意之定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是否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一)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採希望主義,分為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二種,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間接故意,與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過失,雖均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主觀上預見其發生為要件,但前者在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殺人之間接故意,卻未於理由論述其所憑之證據。又上訴人事後確有委請他人呼叫救護車,倘上訴人有殺人之間接故意,當不致於如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合於間接故意規定,仍應負故意申報不實之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實務上對於贓物罪中對贓物之認識,是否僅限於直接故意而不含間接故意之問題,雖多數採否定說,即雖屬間接故意亦應成立本罪,然認贓物罪僅限於直接故意,實務亦不乏其例(見1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上之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之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上之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之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3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有申報之間接故意,堪予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上之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之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難認被告有使李承謙受重傷之間接故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間接故意」與「認識過失」對違章事實之發生同有預見,二者相異之處如何分辨?申報義務人踐行查證程序與否,可否作為認定「間接故意」之判斷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刑法所稱故意,包含該法第13條第2項之「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4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是否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指稱被告將間接故意之範疇無限上綱云云,殊無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上之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之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院訴願決定雖認定原告漏未申報上開土地仍有間接故意,但原告行為時究竟係間接故意,抑或有認識過失,即應依證據謹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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