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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許龍水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許龍飛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許龍溪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李許素眞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許素美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許綉雯即許川能之代位限定繼承人、許綉棉即許川能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許婷婷即許枝萬之限定繼承人、許衾華即許枝萬之限定繼承人、許螢榛即許淑春即許枝萬之限定繼承人、許羅金足即許枝萬之限定繼承人就繼承被繼承人許枝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雲翔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璧朱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婷婷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媜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絨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高益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對人即債務人鄭文吉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文貴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一、債務人鄭文龍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蘇緣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洪淇鈺(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美華(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洪寬齡(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洪淇鈺(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丙○○、乙○○、丁○○在已有單純承認之事實行為後,復向原裁定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則彼等所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應不生限定繼承之效力,原審本不應受理此一無效之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聲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件限定繼承人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之情形,應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限定之繼承,無待其他繼承人再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是抗告人再向本院呈報限定繼承,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林秀琴即林天賜之限定繼承人林莊秀蓮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林榮聰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於共同繼承之場合,共同繼承人中之一人為限定繼承時,其他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第2項參照),若許為限定繼承之人,再為拋棄繼承,因拋棄繼承有溯及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侯麗英(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侯秀貞(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侯素(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侯明秀(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侯夙菭(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一為限定繼承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請限定繼承,當然無法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嗣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再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如認限定繼承人不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為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聲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認若限定繼承人中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者乃係當初聲請限定繼承者,其餘單純承認之繼承人係因民法第一千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始被視為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時,因其餘單純承認之繼承人一開始即無聲請限定繼承之意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聲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認若限定繼承人中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者乃係當初聲請限定繼承者,其餘單純承認之繼承人係因民法第一千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始被視為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時,因其餘單純承認之繼承人一開始即無聲請限定繼承之意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又依民法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之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對其他未辦理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亦有限定繼承之效力,雖然他繼承人仍有限定繼承之意思,但因已生限定繼承之效力而未再積極為聲請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李美智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被告李梅珠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被告李伎玲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被告李卉羚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被告李芳君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綜上所陳,原裁定認本件抗告人聲請撤銷限定繼承裁定並不合法,惟本件抗告人係聲請鈞院裁定相對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而非聲請撤銷限定繼承裁定,是原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8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張達賢之限定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前列張嘉桂(即張達賢之限定繼承人)、張益誌(即張達賢之限定繼承人)、張銘純(即張達賢之限定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黃美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文本件限定繼承之呈報,及延展限定繼承呈報期限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限定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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