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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詳附件刑事再審狀暨非常上訴書。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非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林鐿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罪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922號〔非常上訴書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1年7月又15日)、1年8月又15日(非常上訴書誤載為1年6月又15日)及12年確定,迨於98年4月6日(非常上訴書漏載)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就被告於事實二所犯之重利罪,其犯罪時間分別認定為『一0一年四月某日』、『一00年間某日開始』(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非常上訴書第二頁第六列漏繕》⑴、編號《非常上訴書第二頁第六列漏繕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雖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05年度非上字第66號非常上訴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民國100年4月25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100年5月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之規定,以非常上訴書敘述原確定判決案件之審判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理由,始稱適法。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確定;判決日期依序為103年2月26日、103年7月10日(非常上訴書誤載為7月1日)。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詳後述);嗣因乙案與丙案應數罪併罰,經檢察官聲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非常上訴書係誤載,應為十六年四月)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可稽。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非常上訴書誤載為「三」)、經查本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僅針對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罪名部分向同院聲請減刑。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於104年(非常上訴書誤爲103年)11月24日確定(下稱前案)。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一四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非常上訴書誤為
最高法院年度台非字第 4 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⑸(非常上訴書第16頁未列⑷)、編號5郭○霞借600萬,已還250萬元。⑹、編號6林○君借280萬,已還160萬元。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失察再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五(非常上訴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訴,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送審之後起訴九十五(非常上訴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九三號同一案件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經查扣電池四箱,原審法院就美商摩托羅拉公司代理人提出之十一個電池、被告提出之二個電池及扣案之四箱電池勘驗,對於第三箱電池勘驗結果記載均為STARTAC(非常上訴書誤載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前以其有供出毒品來源為游景華且提供聯絡方式,經啟動偵查,因而查獲朱玉霞、宋佳炘等共犯,雖游景華死亡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依最高檢察署109年度非上字第134號非常上訴書記載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七八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潘哲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非常上訴書誤載為九十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二0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非常上訴書以下似漏繕「條第十四款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非常上訴意旨:詳如附件非常上訴書之非常上訴理由所載。二、本院按:㈠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罪已與乙案附表一(非常上訴書誤載為附表)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仍與甲案附表編號1、2及5至14(之)罪(非常上訴書漏載編號2)定應執行刑,甲案附表編號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三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非常上訴書既未對於原確定判決關於被告所犯「竊盜罪」部分是否有違法之情形加以指摘,依上述規定,本院自無從對此部分加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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