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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符合 14 筆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6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即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參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546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即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參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546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即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參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546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等判決要旨揭示甚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即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參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546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28上字第3350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50號、52年台上字第14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等判決要旨揭示甚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等判決要旨揭示甚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50號、52年台上字第14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5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50號、52年台上字第14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㈠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著有20年上字第1573號、52年台上字第14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要旨參照);又侵占罪之成立,以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其要件;而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參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均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190號、71年度台上字第230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按刑法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不包括無形權利,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客體(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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