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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 次修法(88.04.20)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8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9-1、9-2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9-1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


第 9-2 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一月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