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6.03.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612008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總說明(106.03.24 訂定)》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延攬優秀外國專業人才,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無須喪失原有國籍。次依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為落實本法前揭規定並利實務執行,爰訂定「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第二條) 三、推薦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國籍應填具推薦理由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內政部召開審查會。(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