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3.10.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1302440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修正總說明(113.10.17 修正)》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茲為配合國籍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為利審查委員掌握申請人最新工作狀態及事蹟,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申請人檢具推薦理由書之效期。(修正條文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