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2.03.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1202412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修正總說明(112.03.15 修正)》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為滾動檢討高級專業人才之領域及細項,俾符各部會實際延攬外籍高級專業人才之需求,爰於本標準第二條科技領域增列「資通安全技術」人才,經濟領域增列「海洋產業」人才,教育領域別修正為「教育及學術研究領域」,並明確「醫學」領域之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