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1.09.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1102435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1.09.22 修正)》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列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認定為不良素行,另基於衡平性及比例原則,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三年者,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須俟該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罰金執行完畢逾三年,始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