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0860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