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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5 次修法(0.09.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604346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6.09.29 修正)》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三次修正施行。考量臺灣農業面臨企業化、規模化、國際化經營的挑戰,及農業人力斷層問題,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青年農民從農之政策,及因應合作社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後不再將合作社之種類與業務並列,僅列舉其業務功能,並同時刪除「合作農場」名稱等,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條文,增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為第二順位放租對象,另配合合作社法之修正,將「合作農場」文字修正為「農業生產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