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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1 次修法(108.03.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808215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總說明(108.03.27 訂定)》 消防法第九條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二項規定:「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及提升消防檢修人員與檢修專業機構之品質,經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第二條)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及檢查必要設備及器具應實施校正。(第三條)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四條)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第五條) 五、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應依規定之項目、方式及基準辦理檢修,並製作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第六條) 六、管理權人申報備查應檢附之書件資料。(第七條) 七、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及位置。(第八條) 八、得免辦理檢修申報之條件。(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