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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12 次修法(113.07.0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217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3.07.04 修正)》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修正發布。 本次係因應我國保險業自一百十五年起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修正本標準。本標準現行條文計七條,本次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其修正重點乃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基礎不同,因而法定標準將由百分之二百調整為百分之一百,為利制度銜接,將所定資本適足率之數值,修正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定倍數」表達,如「百分之三百」修正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一點五倍」、「百分之二百五十」修正為「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百分之二百」修正為「法定標準」。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適足率」分為「保險法第一四十三條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下稱法定標準)一點五倍以上」、「法定標準一點以上,未達法定標準一點五倍」、「法定標準以上,未達法定標準一點」、「法定標準零點七以上,未達法定標準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未達法定標準零點七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等五級。 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訂定指標,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四、提撥金額計算公式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1. 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適足率」分為「三百以上」、「百分之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等五級。 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訂定指標,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四、提撥金額計算公式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第 3 條

  1.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適足率」分為「法定標準二點以上」、「法定標準二倍以上,未達法定標準二點」、「法定標準一點五倍以上,未達法定標準二倍」、「法定標準以上,未達法定標準一點五倍」、「未達法定標準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等五級。 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訂定指標,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四、提撥金額計算公式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1.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適足率」分為「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百以上,未達百分之」、「百分之三百以上,未達百分之四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未達百分之二百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等五級。 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訂定指標,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四、提撥金額計算公式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