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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7 次修法(109.01.0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63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件、第 3 條條文之附件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總說明( 109.01.03 修正)》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五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新增人身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零九年之權重及部分指標項目一百零九年適用標準,另為使人身保險業者積極推動普及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使更多身心障礙者受到保障,並督促人身保險業持續推動小額終老保險,爰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零九年之權重、新增「微型保險保費收入」及「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一百零九年適用標準、修正「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之公式或定義並新增一百零九年適用標準及新增「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五加二產業之獎勵評等一百零九年適用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附件) 二、新增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零九年之權重、新增「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或承保件數」及「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一百零九年適用標準及新增「金融進口替代指標」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五加二產業之獎勵評等一百零九年適用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