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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9 次修法(111.04.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117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件、第 3 條條文之附件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11.04.07 修正)》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及一百十年四月八日共七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新增人身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十一年之權重及部分指標項目一百十一年適用標準,並配合部分指標所涉法規修正等情形,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十一年之權重、修正「流動性貼水」之公式或定義、資料來源及評等標準、修正「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之公式或定義及增加一百十一年指標級距,新增「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及「國內投資交易指標」等各類指標一百十一年適用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附件) 二、新增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十一年之權重、新增「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或承保件數」、「國內投資交易指標」及「相關綠色保險商品承作及推動情形」等各類指標一百十一年適用標準、修正財產保險之提撥率二維矩陣。(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