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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6 次修法(108.01.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5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8.01.02 修正)》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及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四次修正。 為鼓勵保險業重視與加強資訊安全控管,另配合本會所發布令釋修正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計算方式,及鼓勵財產保險業者配合推動國家重要政策開發各類保險商品,爰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第三條之附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制作業,刪除第二條及第三條本文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等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於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中經營管理績效指標下增列「資訊安全」類別,另於該類別新增「資訊安全管理指標」一項指標,並將現行指標由四類共十二項修正為五類共十三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法遵指標」及「資訊安全管理指標」指標項目一百零八年之權重、調整「流動性貼水」之資料來源為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報告之欄位、修正「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之公式或定義並增列一百零九年適用標準、新增「資訊安全管理指標」指標項目及其公式或定義、資料來源、評等標準、修正「利差率指標」、「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及「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等指標之評等標準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附件) 四、於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中經營管理績效指標下增列「資訊安全」類別,另於該類別新增「資訊安全管理指標」一項指標,並於指標業務項下,新增「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指標,將現行指標由四類共十項修正為五類共十二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修正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金融進口替代指標」、「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法遵指標」及「資訊安全管理指標」項目一百零八年之權重、新增「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及「資訊安全管理指標」兩項指標項目及其公式或定義、資料來源、評等標準、修正「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或承保件數」指標之評等標準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 六、配合前開新增「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及「資訊安全管理指標」等指標,修正第四條條文內容。(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