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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5 次修法(107.01.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6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件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三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07.01.16 修正)》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及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三次修正。 為鼓勵保險業投資政府政策推動之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及公共建設,以及鼓勵保險業發展保障型保險商品、持續辦理推廣身心障礙者保險、小額終老保險與提高其誘因,爰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第二條、第三條之附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中經營管理績效指標之指標業務項下,新增「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一項指標,爰將現行指標由十一項修正為十二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新增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指標項目一百零八年之權重、於「流動性貼水」指標項目增列報送資料之說明、刪除「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項目一百零六年適用標準並新增一百零八年適用標準、修正「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保費收入」指標項目之名稱、公式或定義及增列一百零八年適用標準、修正「小額終老保險保費收入」指標項目之名稱、公式或定義及新增一百零八年適用標準、新增「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指標項目及其公式或定義、資料來源、評分標準、於「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下新增投資五加二產業及公共建設之獎勵標準,併同修正評等標準之說明。(修正條文第二條附件) 三、新增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指標項目一百零八年適用之權重(同一百零七年)、刪除「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項目一百零六年適用標準並新增一百零八年適用標準、修正「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指標項目之指標名稱、公式或定義及增列一百零八年適用標準、於「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下新增投資五加二產業及公共建設之獎勵標準,併同修正評等標準之說明。(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 四、配合前開新增「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指標,及修正「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或承保件數」、「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等指標項目之名稱,修正第四條條文內容。(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