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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3 次修法(105.05.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1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件及第 3 條附件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05.05.06 修正)》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布金管保財字第一○四○二五○五七八一號函,並為正確衡量保險業各項經營管理績效指標,爰擬具「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及第三條附件「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人身保險業之流動性貼水指標各級級距、增列利差率指標之平均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資料來源與修正保單死亡保險平均保額指標計算方式,及參酌人身保險業之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一百零四年適用標準級距而增列一百零五年及一百零六年適用標準,並刪除一百零三年及一百零四年適用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附件) 二、參酌財產保險業之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一百零四年適用標準級距而增列一百零五年適用標準,及增列一百零六年適用標準及審酌調高各級距,並刪除一百零三年及一百零四年適用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