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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4 次修法(106.07.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3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6.07.18 修正)》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兩次修正。 為鼓勵保險業辦理身心障礙者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與提高其誘因,及考量給予業者對於新增指標之一定調適期間,另為正確衡量保險業各項經營管理績效指標,爰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核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於指標業務項下,納入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保費收入及小額終老保險保費收入兩項指標及其核算方式,爰將現行指標由九項修正為十一項,並增列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內容之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零六年與一百零七年適用之權重、修正保單死亡保險平均保額指標計算方式、增列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一百零七年適用標準與審酌調高一百零七年適用標準之各級距及刪除已經過之一百零五年適用標準,併同修正法遵指標之糾正扣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及其附件) 二、增列核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於指標業務項下,納入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指標及其核算方式,爰將現行指標由九項修正為十項,並增列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內容之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零六年與一百零七年適用之權重、增列財產保險業精算人員人數指標評等標準之正、副會員範圍定義、增列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一百零七年適用標準與審酌調高一百零七年適用標準之各級距及刪除已經過之一百零五年適用標準,併同修正法遵指標之糾正扣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及其附件) 三、增列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保費收入、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及小額終老保險保費收入指標所引據之資料來源。(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