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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 8 次修法(110.04.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1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0.04.08 修正)》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及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六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新增人身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十年之權重及部分指標項目一百十年適用標準,另為督促人身保險業積極推動小額終老保險,並配合部分指標所涉法規修正,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納入淨值比率,修正計提標準第二條人身保險業及第三條財產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等級,納入淨值比率,並於第四條增訂淨值比率之認定時點,同時修正第二條附件及第三條附件之提撥率二維矩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新增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十年之權重、新增「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國內投資交易指標」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五加二產業獎勵措施一百十年適用標準、修正「利差率指標」之公式或定義,又為適切呈現指標內涵,將「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指標名稱修正為「國內投資交易指標」。(修正條文第二條附件) 三、新增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指標項目一百十年之權重、新增「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或承保件數」、「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及「國內投資交易指標」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五加二產業之獎勵評等一百十年適用標準,修正「財務槓桿比率」指標級距用語。另配合本會未來綠色保險商品的推動,將「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之指標名稱修正為「相關綠色保險商品承作及推動情形」,並修正資料來源;又為適切呈現指標內涵,將「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指標名稱修正為「國內投資交易指標」。(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