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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6 次修法(114.12.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57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4.12.19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本次為使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年報資訊,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及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爰修正本準則第二十三條,擴大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年報之適用範圍至全體上市上櫃公司。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3 條

  1. 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二、股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2.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3.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4.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 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證券交易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但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2.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3.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4.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