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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3 次修法(100.01.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