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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3 次修法(112.1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5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3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二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2.11.10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修正擴大上市上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及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上市上櫃公司揭露減碳相關計畫及循序提早申報股東會年報,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三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上市上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 (一)為循序擴大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及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爰將現行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二)為引導獲利公司適度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透過資訊揭露之市場監督機制強化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爰增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之上市上櫃公司,倘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三)為強化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酬金發放之合理性及與公司獲利之關聯性,爰增訂公司損益衰退達一定程度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增加達一定程度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促進公司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及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上市上櫃公司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爰修正相關附表內容。(修正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 三、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措施,循序漸進要求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年報申報期限,由現行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提早至十四日前。(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