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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8 次修法(106.02.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23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 18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刪除第 2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修正總說明(106.02.09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四個附表,並刪除一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增訂公司組織應揭露總經理等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之性別資訊,及規範應揭露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決議議案之相關內容,及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事項之溝通情形,並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二、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起已全面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爰刪除第二十三條之一之過渡性規定。 三、其他: (一)考量員工分紅已費用化,公司給付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應依 IFRS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薪資費用,爰明定董事兼任員工或經理人有前開情事,應納入其員工薪資計算,並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利公開發行公司完整揭露董事領取公司及子公司相關酬金,爰增列應揭露公司董事擔任公司或子公司董事或員工以外職位,所提供服務而領取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第六條,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為利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及早規劃召開每年股東常會時程,明定其應揭露之最近期財務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