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6 次修法(104.01.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16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0、22、23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十五之一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十五、十五之一修正總說明(104.01.29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四次修正,茲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文及八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項次修正,爰修正本準則相關引用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十二條) 二、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為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之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規定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獨揭露該個別董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增訂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酬金占財務報告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三、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修正第十條附表二之二)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二)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三) 四、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修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其他: (一)考量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國籍或註冊地資訊,有助於投資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爰增訂前開人員應揭露國籍或註冊地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為明確定義應揭露前十大員工之範圍,爰修訂相關附表。(修正第十五條附表十五及附表十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