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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4 次修法(113.08.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35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1、18、21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第 22-1 條條文;刪除第 9、19 條條文及第 10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三、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六、七、九、第 18 條條文之附表十七、十八、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五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01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本次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精簡年報內容以協助公司順利接軌 IFRS 之永續資訊揭露,爰經蒐集美國、香港、新加坡、英國、日本及韓國等主要證券市場對年報揭露事項之相關規定與作法,並審酌我國現行對公司資訊公開之其他規範與考量資訊之攸關性及可取得性等,精簡現行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及簡化編製作業;並為配合金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五條條文及一個附表、刪除二條條文及九個附表、新增一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及簡化編製作業:就國際間少有國家於年報中要求揭露之資訊,且該資訊已得於其他公開資訊中查詢或非屬重大攸關者,予以刪除,另就仍有保留記載必要之事項,惟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已可查詢者,開放得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以簡化年報編製作業,相關事項如下: (一)刪除應記載事項:刪除第九條公司簡介及第十九條財務概況應記載事項,現行第七條第二款公司簡介及第六款財務概況並配合刪除;其餘刪除項目包括第十條公司治理報告中有關組織系統、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公司及其內部人員受處罰資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財會主管等辭解任情形彙總表;第十一條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事項中有關股東結構、股權分散情形、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等相關資訊;第十八條營運概況應記載事項中有關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及銷售量值表;第二十一條特別記載事項中有關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開放資訊索引,以簡化年報編製作業:開放內部控制聲明書、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關係 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及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等應記載事項,其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爰新增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二、為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一百十四年起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應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之措施,爰修正相關附表內容。(修正第十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