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5.07.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5502009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15.07.21 修正)》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為強化檢舉獎勵機制,鼓勵民眾檢舉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檢舉人之檢舉資料應保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將獎勵機制修正為發給獎金,並明定獎金之計算方式及同年度領取總額上限。(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定獎金之分配方式及預算來源。(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舊
-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第 5 條
新
- 本部及貿易署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舊
- 本部及貿易署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第 6 條
新
-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且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人獎金。
- 檢舉人同年度領取之檢舉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舊
-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後,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勵狀。
- 前項檢舉案件,被檢舉人違規情節重大,經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座。
第 7 條
新
-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應平均發給。
-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應平均發給。
舊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 8 條
新
- 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貿易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9 條
新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