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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112.11.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4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1.15 修正)》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機關名稱或簡稱。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以下簡稱貿易)執行之。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以下簡稱貿易)執行之。

第 3 條

  1.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1.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第 5 條

  1. 本部及貿易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1. 本部及貿易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第 6 條

  1. 檢舉案件經貿易查證屬實後,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勵狀。
  2. 前項檢舉案件,被檢舉人違規情節重大,經貿易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座。
  1. 檢舉案件經貿易查證屬實後,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勵狀。
  2. 前項檢舉案件,被檢舉人違規情節重大,經貿易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