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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4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1.15 修正)》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機關名稱或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