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2.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9046007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序文、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總說明(109.02.21 訂定)》 為鼓勵民眾檢舉出口或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維護我國貨品國際聲譽及整體經貿利益,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貿易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檢舉產地標示不實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敘明具體事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提出。(第三條) 二、檢舉案件有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等情形,本部得不予獎勵。(第四條) 三、貿易局查明檢舉案件屬實,本部得頒發檢舉人獎勵狀或獎座。(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