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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3 次修法(115.07.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5502009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15.07.21 修正)》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為強化檢舉獎勵機制,鼓勵民眾檢舉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檢舉人之檢舉資料應保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將獎勵機制修正為發給獎金,並明定獎金之計算方式及同年度領取總額上限。(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定獎金之分配方式及預算來源。(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1.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第 5 條

  1. 本部及貿易署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2.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1. 本部及貿易署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第 6 條

  1.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且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人獎
  2. 檢舉人同年度領取之檢舉獎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1.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勵狀
  2. 前項檢舉案件,被檢舉人違規情節重大經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本部發給檢舉人獎座

第 7 條

  1.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應平均
  2.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應平均發給。
  1. 本辦法自布日施行

第 8 條

  1. 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貿易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9 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