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4.04.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0478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4.04.29 修正)》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係於五十八年十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七次修正施行迄今;鑑於目前我國機場服務費收費額度相較其他鄰近國家仍屬偏低,為因應觀光產業升級及推動桃園航空城等航空建設所需經費需求,調整機場服務費收費額度為新臺幣五百元,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以符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