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0.08.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4820032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4.08.05 修正)》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後,為使評選會更臻公平嚴謹,並選拔出真正優良之觀光產業及人員,爰將評選會辦理方式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酌修第一項文字;為使第十二條條文項次符合先後順序之邏輯,將原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對調;另第十二條第二項考量初選階段主管機關應保有主導性方能選拔出真正優良之廠商及從業人員,爰初選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召集委員七至九人組成辦理,決選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辦理之;第三項明訂召開評選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另為使評選更臻公平,第十二條第四項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評選委員迴避事由。又鑒於實務上評選可能出現同票數者超出應選名額或評選出之得獎者不足額時,均進行第二輪投票,惟本辦法並無明文規定,爰於第五項規定增列必要時得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之規定;另第六項規定,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通過,各該獎項得從缺,因實務上評選以獲得評選委員票數為評定成績基準,故將獎項從缺條件修正為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以符實務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