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3.05.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 11320002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1、12、14、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5.02 修正)》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調整,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爰本辦法配合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