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0.09.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58200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2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2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4 條、第 15 條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9.20 修正)》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修正發布後,經就評選實務作業進行檢討,爰針對本辦法第十條與第三條第一款「觀光產業團體」文字易混淆、第十一條參選者所送交報名表等資料之審查原則、第十二條初選及決選評選委員會組成之區隔、評選委員為推薦人之迴避原則,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惟超出或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情形之處理方式及第十四條「各該獎項得獎名額」如何訂定等進行條文內容修訂,俾契合實務需要,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觀光產業團體」之定義更明確,避免與第三條規定混淆,爰將文字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明定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局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修正區分初選及決選評選委員會組成之規定、評選委員擔任參選人之推薦人或參選人之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人迴避規定,及決選如有參選者獲得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相同票數情形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明文規範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