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九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952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75)經字第13611 號函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