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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3 次修法(75.06.09)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九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952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75)經字第13611 號函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