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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2 次修法(105.01.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41338511F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5.01.13 修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 目前我國為中西太平洋委員會(WCPFC) 會員國之一,有義務協助開發中小島國發展漁業,並考量 WCPFC 熱帶鮪魚養護管理措施(CMM2014-01)第四十九條略以,說明除開發中小島國外,應確保其鰹鮪圍網漁船船數,不超過目前水準,亦表示開發中小島國不受凍結鰹鮪圍網漁撈能力之限制,又考量該措施有以漁船作業天數來限制鰹鮪圍網漁船之努力量,爰為合理管控漁撈能力,俾符合國際漁業情勢及我國遠洋產業需求,則我國業者輸出鰹鮪圍網舊船至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准許日後原船再回籍,爰修正本準則第二十七條。